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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新甫山景区防火公告

2020-10-09 09:12:36 来源: 文化视界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发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寺院祭祀用火,特别是各林区寺院(观音院、观音阁、太平庵、云谷寺、山神庙、宫山庙等),一律不准烧纸;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如:孔明灯等);
       4、擅自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绿色通道等防护林带,宜林荒山、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经济林、速生丰产林内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等易引发火灾的林片、地段违规用火。
三、在林区内从事经营(如餐饮、摊点等)、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层层签订防火责任书,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儿童、残障人员等)进入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违反本《通告》,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的意见》(鲁政发〔2011〕27号)规定,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九、自2020年10月1日起,景区内所有场所禁止烧纸。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鲁商·新甫山景区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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